航空综合险

>产品介绍

>产品须知


产品介绍

 

一、合作各方资质证明材料及基本信息

1、业务许可证:

⑴东航营业执照:

 

⑵航联经纪业务许可证:

 

⑶保险公司业务许可证:

 

2、服务电话:

⑴东航:95530转接网站业务组

⑵航联:40088-69899,接通后请按8

⑶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北京、山东、广东、辽宁、天津九地设有分支机构,全国服务电话为:40088-69899 。

⑷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全国服务电话为:4008-202288。

 

二、合作产品及服务信息

1、承保公司: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2、保险产品: “国泰组合”电子化航空旅行保障计划

 

单位:人民币元

 

nbsp;

 

保障计划名称

保险产品

承保公司

保障范围

赔偿限额

保险期限

整体保障计划保险费

国泰
组合
旅行
保障
计划

陆家嘴国泰安翔航空旅客B款意外伤害保险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航空意外
伤害死亡

600,000

约定航班

20元/份.航班

意外伤害
残疾

累计最高600,000
(依残疾等级程度赔付)

国泰产险航空旅客旅游不便保险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班机延误

延误超过4小时赔偿600元
最高赔偿600元

行李延误

延误超过8小时赔偿1,000元
最高赔偿1,000元

班机取消

600

 

3、保障内容:

   (1)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但若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合同已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我们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2)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因遭受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点击下载)所列伤残项目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附件所列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航空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航空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件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附件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伤残,其结果按照附件属更严重伤残项目的,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但以前的伤残及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的伤残对应的保险金视同已给付,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其合计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3)班机延误:被保险人遭遇预订的航班因以下原因发生延误且延误时间超过4个小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班机延误补偿项下所约定之「班机延误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内以保险单所载本项下最高保险金额为限。

一、预订乘坐的航班发生机械故障或因构造缺陷造成机械故障;

二、预订乘坐的航班遭遇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三、航空公司超售;

四、航空管制。

班机延误时间的计算标准为:自原计划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1)原预定航班的实际到达时间,或2)搭乘由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航班抵达原计划目的地的时间。

(4)行李延误:被保险人搭乘当次航班时已登记通关的托运行李,因航空公司处理不当,致至被保险人航班抵达预定目的地机场后未同时抵达,且航空承运人实际交付行李时间与行李预计到达